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二十八条 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中,重点林区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核定一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