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三十六条 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二)检疫证明;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符合前款条件的,受理木材运输证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发给木材运输证。
依法发放的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总量,不得超过当地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规定可以运出销售的木材总量。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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