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三十四条 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