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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