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三十三条 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达到一定规模需要采伐的,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行采伐限额单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