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三十五条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木材运输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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