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三十七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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