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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