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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