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二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全国林木种苗检疫对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可以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林木种苗补充检疫对象,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