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