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