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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