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法律 发布:2018-10-26 共 6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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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中国...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被监护人的合...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国家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建立健全出生缺陷...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对残疾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抚恤和优待。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第二章 康复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二章 康复 第十五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二章 康复 第十六条 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二章 康复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组...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二章 康复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在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举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二章 康复 第十九条 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相关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政府和社会采取多种形式...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二章 康复 第二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合理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五条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六条 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二条 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八条 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九条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四十二条 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应当面向基层,融于社会公共文化生活,适应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使残疾人...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四十三条 政府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网络等形式...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四十四条 政府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从事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劳动。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四十五条 政府和社会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助残疾人的事迹,弘扬残疾人自强不...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四十六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 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五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各界为残疾人捐助和服务的渠道,鼓励和支持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三条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创造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获取公共...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五条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六条 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选票。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无障碍辅助设备、无障碍交通工具的研制和开发。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八条 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残疾人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或者其...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关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就学的...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职工的招用等方面歧视残疾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残疾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或者对无障...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