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