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