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二条 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