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二条 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