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