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