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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