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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