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四十五条 政府和社会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助残疾人的事迹,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