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四十四条 政府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从事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劳动。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