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二章 康复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二章 康复 第十九条 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相关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政府和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向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