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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