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