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关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就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