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