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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