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九条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