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