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五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各界为残疾人捐助和服务的渠道,鼓励和支持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开展志愿者助残等公益活动。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