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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