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合理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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