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合理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