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五条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