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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