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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