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