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