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六条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