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七条 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