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七条 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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