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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