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