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二十条 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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