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二十一条 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