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二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