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01-0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