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本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