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六章 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六章 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 第六十四条 上级国家机关应当组织、支持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自治地方开展经济、技术协作和多层次、多方面的对口支援,帮助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
法律 发布日期:2001-0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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