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六章 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六章 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 第六十六条 上级国家机关应当把民族自治地方的重大生态平衡、环境保护的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部署。
民族自治地方为国家的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作出贡献的,国家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当地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法律 发布日期:2001-0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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