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四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法律 发布日期:2001-0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