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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