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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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 护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 护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 护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 护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 护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 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 护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 护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 护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 护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 护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 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 护 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 护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五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七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三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自然人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自然人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自然人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第三章 法人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三条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一条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三条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七十七条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七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七十九条 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八十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八十二条 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八十四条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八十五条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八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九十条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
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九十一条 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
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九十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九十三条 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
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九十四条 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
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九十五条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
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
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一百条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
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第一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八条 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三十条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
第一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
第七章 代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章 代理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章 代理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章 代理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
第一百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章 代理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
第一百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章 代理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
第一百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章 代理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
第一百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章 代理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章 代理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章 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章 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
第一百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章 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
第一百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第一百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
第一百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
第一百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
第一百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
第一百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
第一百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
第一百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
第二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
第二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
第二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
第二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
第二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
第二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一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百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
第二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
第二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
第二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
第二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
第二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
第二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
第二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
第二百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
第二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
第二百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第四百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
第四百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
第四百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
第四百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
第四百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
第四百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
第四百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
第四百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
第四百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
第四百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
第四百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
第四百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
第四百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
第四百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八十二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
第四百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八十四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
第四百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
第四百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八十七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
第四百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
第四百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八十九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
第四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
第四百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
第四百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九十二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
第四百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
第四百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九十四条 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
第四百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
第四百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
第四百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
第四百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第四百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
第五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
第五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
第五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
第五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
第五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
第五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
第五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八条 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
第五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
第五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
第五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
第五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一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
第五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一十四条 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
第五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
第五百一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
第五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一十七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
第五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
第五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
第五百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二十条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
第五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二十一条 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
第五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第五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
第五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
第五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
第五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
第五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
第五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第五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二十九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
第五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
第五百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
第五百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
第五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
第五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三十四条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
第五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
第五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
第五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
第五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
第五百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
第五百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
第五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第五百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
第五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
第五百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
第五百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五十条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第五百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
第五百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
第五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
第五百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
第五百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五十六条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第五百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第五百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
第五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五十九条 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第五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第五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
第五百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
第五百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
第五百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
第五百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
第五百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五百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
第五百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七十一条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第五百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七十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
第五百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七十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
第五百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七十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
第五百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
第五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七十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百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
第五百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
第五百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
第五百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第五百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
第五百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
第五百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
第五百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
第五百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
第五百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
第五百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九条 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
第五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
第五百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第五百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
第五百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
第五百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四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
第二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
第二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
第二百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
第二百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七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
第二百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
第二百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
第二百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三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
第二百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
第二百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六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七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八条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
第二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九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
第二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
第二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
第二百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
第二百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三条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
第二百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
第二百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五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
第二百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
第二百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七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
第二百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八条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
第二百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九条 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
第二百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条 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
第二百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
第二百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
第二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
第二百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
第二百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
第二百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
第二百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
第二百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
第二百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
第二百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
第二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
第二百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
第二百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
第二百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八章 共有 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八章 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八章 共有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
第三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
第三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二条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
第三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
第三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
第三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
第三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
第三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七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
第三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
第三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
第三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一十条 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
第三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
第三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
第三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
第三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
第三百一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
第三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
第三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八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三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
第三百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二十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
第三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二十二条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三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四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
第三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
第三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七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
第三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三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九条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三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
第三百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三百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第三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
第三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
第三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
第三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
第三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八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
第三百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
第三百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
第三百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
第三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二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
第三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三条 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
第三百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第三百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四十六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
第三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四十七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
第三百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四十八条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
第三百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四十九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
第三百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五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
第三百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五十一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第三百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五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
第三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五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
第三百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
第三百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五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百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五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百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五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
第三百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五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
第三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
第三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六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
第三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六十一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百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
第三百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
第三百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百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
第三百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第三百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
第三百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三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第三百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
第三百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五条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六条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
第三百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
第三百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
第三百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九条 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
第三百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
第三百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
第三百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八十二条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
第三百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八十三条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
第三百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八十四条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
第三百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八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三百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
第三百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
第三百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
第三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
第三百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
第三百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
第三百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
第三百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第三百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六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
第三百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百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八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
第四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
第四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
第四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第四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四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第四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
第四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
第四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四百零八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
第四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四百零九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
第四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
第四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四百一十一条 依据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
第四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四百一十二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
第四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
第四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
第四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
第四百一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
第四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四百一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
第四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四百一十八条 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
第四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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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
第四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四百二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
第四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四百二十二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
第四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四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
第四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四百二十四条 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第四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四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
第四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四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
第四百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
第四百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第四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四百三十三条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
第四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第四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四百三十五条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
第四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
第四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四百三十七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
第四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四百三十八条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
第四百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四百三十九条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适用本...
第四百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
第四百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第四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四百四十二条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
第四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
第四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四百四十四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
第四百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
第四百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四百四十六条 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第四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
第四百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第四百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一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
第四百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二条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
第四百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
第四百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
第四百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四百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七条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第五分编 占有
第四百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分编 占有 第二十章 占有 第四百五十八条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
第四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分编 占有 第二十章 占有 第四百五十九条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
第四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分编 占有 第二十章 占有 第四百六十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
第四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分编 占有 第二十章 占有 第四百六十一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
第四百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分编 占有 第二十章 占有 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五百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
第五百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
第五百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
第五百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条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
第六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
第六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零二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
第六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零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
第六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
第六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
第六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
第六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零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零八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
第六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零九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六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
第六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一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
第六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
第六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三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
第六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四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
第六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
第六百一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
第六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
第六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
第六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
第六百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
第六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
第六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
第六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二十四条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
第六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二十五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
第六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
第六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二十七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
第六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
第六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二十九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
第六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
第六百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一条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
第六百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二条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是,该物与他物分离使...
第六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三条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
第六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
第六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五条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
第六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六条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
第六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
第六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
第六百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九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第六百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
第六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
第六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四十三条 出卖人依据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
第六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四十四条 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百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四十五条 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百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四十六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六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六百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六百四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向社会公...
第六百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六百四十九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
第六百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六百五十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第六百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六百五十一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
第六百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六百五十二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
第六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六百五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
第六百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六百五十四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
第六百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六百五十五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用...
第六百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六百五十六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六百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
第六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
第六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
第六百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
第六百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
第六百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六百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
第六百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
第六百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
第六百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
第六百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
第六百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
第六百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
第六百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
第六百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
第六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
第六百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第六百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
第六百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
第六百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
第六百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
第六百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
第六百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
第六百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
第六百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第六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六百九十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
第六百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
第六百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
第六百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
第六百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
第六百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
第六百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
第六百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第七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
第七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七百零二条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
第七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
第七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零六条 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
第七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
第七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
第七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
第七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
第七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
第七百一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
第七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
第七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
第七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
第七百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条 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
第七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第七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三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
第七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
第七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
第七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七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
第七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
第七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
第七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第七百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
第七百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
第七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
第七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七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
第七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
第七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七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
第七百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三十九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
第七百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
第七百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
第七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二条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承租人依赖出...
第七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三条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失败的,承租人有权请求...
第七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四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
第七百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五条 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七百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
第七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七条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出...
第七百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八条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
第七百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九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
第七百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一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
第七百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
第七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
第七百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与出...
第七百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卖人、租赁物系由...
第七百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解除...
第七百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七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
第七百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无...
第七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
第七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六十条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就该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
第七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七百六十一条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
第七百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七百六十二条 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
第七百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七百六十三条 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
第七百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七百六十四条 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
第七百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七百六十五条 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
第七百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七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
第七百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七百六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
第七百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七百六十八条 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
第七百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七百六十九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第六章债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第七百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
第七百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
第七百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七百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
第七百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七十四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七百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七十五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
第七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七十六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
第七百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七十七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七十八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
第七百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七十九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
第七百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八十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第七百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
第七百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
第七百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八十三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
第七百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八十四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
第七百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八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第七百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八十六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
第七百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百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
第七百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二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
第七百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
第七百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
第七百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
第七百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
第七百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七条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第七百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
第七百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
第八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
第八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
第八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
第八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
第八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
第八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
第八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
第八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
第八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八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八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
第八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八百一十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第八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八百一十二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八百一十三条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
第八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八百一十四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
第八百一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八百一十六条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退票或者变...
第八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八百一十七条 旅客随身携带行李应当符合约定的限量和品类要求;超过限量或者违反品类要求携带行李...
第八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八百一十八条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
第八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
第八百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八百二十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
第八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八百二十一条 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请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
第八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八百二十二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第八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
第八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八百二十四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
第八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
第八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八百二十六条 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第八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八百二十七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
第八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八百二十八条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
第八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八百二十九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
第八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八百三十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
第八百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八百三十一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第八百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
第八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第八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八百三十四条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
第八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八百三十五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
第八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八百三十六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
第八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八百三十七条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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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八百三十八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
第八百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八百三十九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
第八百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八百四十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
第八百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八百四十一条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
第八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八百四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
第八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八百四十三条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
第八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八百四十四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
第八百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八百四十五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的名称,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地点和方...
第八百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八百四十六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
第八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八百四十七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就...
第八百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八百四十八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
第八百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八百四十九条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
第八百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八百五十条 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
第八百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八百五十一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
第八百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八百五十二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提出研究...
第八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八百五十三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
第八百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八百五十四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
第八百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八百五十五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
第八百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八百五十六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
第八百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八百五十七条 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
第八百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八百五十八条 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
第八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八百五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
第八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八百六十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
第八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八百六十一条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由当...
第八百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八百六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
第八百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八百六十三条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
第八百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八百六十四条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可以约定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是不得限制...
第八百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八百六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仅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限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
第八百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八百六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被许可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
第八百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八百六十七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
第八百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八百六十八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
第八百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八百六十九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
第八百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八百七十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
第八百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八百七十一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
第八百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八百七十二条 许可人未按照约定许可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
第八百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八百七十三条 被许可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
第八百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八百七十四条 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或...
第八百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八百七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
第八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八百七十六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
第八百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八百七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第八百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八百七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
第八百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八百七十九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
第八百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八百八十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
第八百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八百八十一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
第八百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八百八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
第八百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八百八十三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
第八百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八百八十四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
第八百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八百八十五条 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
第八百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八百八十六条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对受托人正常开展工作所需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第八百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八百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百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
第八百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第八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九十一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
第八百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九十三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
第八百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
第八百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九十五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九十六条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
第八百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
第八百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九十八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
第八百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九十九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
第九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九百条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第九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九百零一条 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
第九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九百零二条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
第九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九百零三条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
第九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九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零六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
第九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
第九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零八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第九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零九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九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一十条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一十一条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第九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一十二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九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一十三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
第九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
第九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一十五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
第九百一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一十六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
第九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一十七条 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
第九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一十八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九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
第九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
第九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九百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
第九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九百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
第九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
第九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九百二十六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
第九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九百二十七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第九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九百二十八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
第九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
第九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九百三十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
第九百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九百三十一条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
第九百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九百三十二条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
第九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九百三十四条 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
第九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九百三十五条 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
第九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九百三十六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
第九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
第九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
第九百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
第九百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四十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
第九百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
第九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
第九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
第九百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四十五条 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
第九百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
第九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
第九百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
第九百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
第九百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五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
第九百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九百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九百五十四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
第九百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九百五十五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
第九百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九百五十六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
第九百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九百五十七条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
第九百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九百五十八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
第九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九百五十九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
第九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九百六十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
第九百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
第九百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九百六十六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九百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
第九百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第九百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一条 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第九百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
第九百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四条 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
第九百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五条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是合伙人...
第九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
第九百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七条 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
第九百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八条 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
第三分编 准 合 同
第九百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准 合 同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
第九百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准 合 同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九百八十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
第九百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准 合 同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九百八十一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
第九百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准 合 同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九百八十二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
第九百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准 合 同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九百八十三条 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
第九百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准 合 同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九百八十四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九百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准 合 同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
第九百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准 合 同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
第九百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准 合 同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
第九百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准 合 同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八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九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
第九百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九十二条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第九百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九十三条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第九百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百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第九百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
第九百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
第九百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
第九百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九十九条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
第一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
第一千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一条 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
第一千零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一千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
第一千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
第一千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
第一千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
第一千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一千零七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一千零八条 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
第一千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一千零九条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
第一千零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
第一千零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一千零一十一条 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
第四章 肖 像 权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肖 像 权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肖 像 权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
第一千零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肖 像 权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肖 像 权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肖 像 权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肖 像 权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
第一千零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九条 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
第一千零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三十条 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第一千零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 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
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
第一千零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
第一千零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
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
第一千零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第一千零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
第五章 收养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
第一千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
第一千一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一十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
第一千一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
第一千二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
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
第一千二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
第一千二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 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
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
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